在我国,公德、私德的区划始于梁启超。他在一九○二年写的《论公德》一文,强调中国人缺少“公德”,而“私德”充斥生活。在国外,则有歌德的“自我化”和“无我化”及马克斯·韦伯的“意向伦理”、“责任伦理”。
“公德”即社会公共道德,可称为社会性道德;“私德”关系到个体一己的安身立命、终极追求,可称为“宗教性”道德。公德、私德是有重大区别的,但在个体身上,往往有“一身而二任”既有公德又有私德的相互重迭、各自区分的状态。视情境不同,侧重、突出点不同。因此,二者的区分是很困难的。
康德本人的理论就展示了这一点。那个“位我上者灿烂星空,道德律令在我心中”的“绝对命令”即“私德”,是康德的“道德人”的理想设定。但是,他又感到如果这体现“实践理性”的“绝对命令”如此这般地“绝对”下去,人在社会中便难以立足。于是在《实用人类学》一书中又专列一节《可以允许的道德假象》。例如,在女性面前,男性假装庄重,本不应该,但是却能造成“以免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单纯享乐工具”的好结果。这“庄重”是出于无奈,康德并不推崇它,但这好比抛一只桶给鲸鱼玩,以拯救船只。所以,比起“船”,“桶”虽小,也可以成为附庸的权宜之计。这相当于今日西方“境遇伦理学”诉说的那一套东西,也可戏称为“随机伦理”。
由康德可知,公、私德虽然完全区分开来非常困难,但完全不区分,又会造成更尴尬的局面和理论上的混淆。因此,问题主要方面是对于公、私德的划界。之所以提出划界问题,不仅是理论上的清晰概念要求,更是民族传统积淀的负面效应仍在的缘故。从古典说,孔子“子为父隐”,“父为子隐”这一为今人诟病的伪证,曾发展为“法律”的允许:“自令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”。(《汉书·宣帝纪》)从今天说,有些父母殴打孩子,还强辩说“打死了孩子,也是我个人的事,不用你管”。如此等等,触目惊心。
关于公、私德的关系。公德关系到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责任、义务,与法律、风俗、习惯相连,必须遵循,不能例外;私德更侧重于个人理想、信仰,可以期待,但不能强求。后者有某种绝对性、不变性,前者却有相对性、可变性。前者重他律,后者重自律。后者崇高,可以范导前者;前者虽平凡,亦可以建构后者。私德难以证实和证伪,而公德总是在事实中以经验(教训)形式出现。分清二者,使之各得其所,不至于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;见到二者的联系,以促成良性互动,“极高明而道中庸”。
现在的首要问题,我以为主要不是伦理学的“失语”,而是某种解构一切的后现代心态作祟。当然,伦理学的“失语”也可能加重了后现代心态的蔓延。与某些大讲否定规范伦学的看法相反,我认为现在要重建规范伦理的权威,以推动公德即社会性道德的建设。